浙江: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工程项目应采用电子招投标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5-03-07 11:23:07

为加强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浙江省能源局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组织起草了《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该意见稿从分级监管体系搭建、全流程规范管理、信用与智慧监管融合三个方面着手,致力于构建全省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长效监管机制。

分级监管体系方面,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能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省级层面负责统筹全省能源工程招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示范文本,并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属地内能源工程招投标行业,具体承担市级及以上核准或备案项目的监管工作。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则负责本县(市、区)核准或备案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对于跨区域项目,由上级部门根据项目投资分布情况指定监管单位。

全流程规范管理上,要求能源工程招投标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需通过省级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标专家原则上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经过批准后可直接确定。

信用与智慧监管融合部分,提出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将投标人的信用状况与招投标活动相挂钩。各级监管部门依托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系统,对涉及本行业的预警信息进行及时处置,充分利用数据监管和智能分析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性。

目前,该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本根据前期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3月3日至3月12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新能源处。

联系人:宁德军;联系电话:0571-87056203;

传真:0571-87050372;

邮箱:ningdj.fgw@zj.gov.cn;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附件: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我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能源工程,是指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 全省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能源局、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本级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能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全省能源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能源工程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负责编制全省统一的能源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示范文本,负责能源工程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等管理工作,并统一纳入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属地内能源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辖区内能源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

跨多个设区市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单位,由省能源局根据项目投资分布情况指定。

第八条 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能源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

跨多个县(市、区)辖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单位,由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分布情况指定。

第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主要工作包括:

(一)接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的项目招投标过程资料。

(二)负责本地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能源行业入库专家的初审工作,并依法监督本地区能源工程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

(三)对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澄清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处理本级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

(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上报不良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六)其他依法必须接受指导、监督的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推送涉及本行业预警信息的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的标前、标中和标后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于2025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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